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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5.1国际劳动节---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导语:51五一快乐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开创未来。在“五一”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我们向全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的问候,向投身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广大劳动者致以崇高的敬意。一是《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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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快乐

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开创未来。在“五一”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我们向全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的问候,向投身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广大劳动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一是《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开始实施

2020年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始实施 ,《条例》重点解决了农民工群体中存在的拖欠工资的突出问题,将多年来在实践中成熟有效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利益,并且加强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连日来,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简化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手续,畅通农民工维权通道,切实维护返城复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4月28日发布的数据,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提供法律咨询910万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7万多件200万人次,同比增长31%。

二、复工复产、职工权益保护四大热点问题

问题一:职工因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如果单位趁机辞退患病员工,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甲类传染病发生地或者该地特定区域内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在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仅以工人是新冠肺炎病人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但是,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有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问题二:少数地方在招聘雇用员工时,存在歧视湖北求职者的情况。这种做法侵犯了求职者的哪些合法权益?针对此类情形,求职者该如何维权呢?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提出“三不”,即“对疫情严重地区拒绝招用人员的招聘信息不予发布,不得以疫情暂时无法复工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湖北对求职者的歧视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湖北籍劳动者如遭遇就业歧视后,要注意搜集证据维权。包括招聘简章、广告内条文,或其他相关情形为由不录用的来往邮件、信息,均可作为证据留存。可通过三种维权方式进行: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恶意解雇”“恶意欠薪”等就业歧视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三:工人的公司告诉他因为疫情会减薪,然后直接在微信上告诉他不用上班。这种行为违法吗?疫情防控期间,此类单位不支付加班费、降低员工工资甚至被强行辞退,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解答: 公司的强行降薪、辞退的行为是违法的。工资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商定后明确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进行协商,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降低员工薪资。公司以疫情期间收益受损为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薪、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对于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工资的,应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如果遇到用工单位不给加班费、降低员工薪水,甚至强行辞退的情况,员工首先要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并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如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举报。2.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四:为促进供需平衡,缓解企业压力,一些地方出台措施,搭建平台,探索共享员工,增加了企业复工复产的动力。那么,如果员工在共享期间发生工伤,责任如何认定?在“共享”模式下,如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解答:目前,“共享员工”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可以援引的政策文件,根据实际操作中的灵活用工形式做如下法律分析:员工在“共享”期间发生工伤,如果是企业之间的借调员工,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如果是企业的共用员工,根据人社部《实施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具体是哪种用工方式及责任承担,企业之间应进行明确约定。

在“共享”模式下,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双方单位应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合作性质和各种具体事项,明确法律风险和责任。员工自己要注意三方合同的内容,保证自己的薪酬待遇和工伤保险不会因为分享而引起法律问题。

3.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殊规定?

1.预产期不上班工资应照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如遇难产,应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可以增加15天。提示:法律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一是保障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应被剥夺;二是基本工资不应降低,不能影响女职工的经济利益。

2.产检算工时不能扣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注:需要注意的是,产前检查时应保留相关病历。用人单位对考勤有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避免影响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3.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提示:报销时需要提供产检单和住院单据。

4.流产也有假,长短不一样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堕胎的42天产假。提示:根据具体情况,这里有明确的节假日。但是,雇主在15天和45天假期期间的工资应照常支付。

来源 :司法部

原标题:“5.1国际劳动节——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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