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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该如何处置

导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行清算注销公司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一般只对注销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在实践中,一些股东利用自我清算来注销公司,避免注销后可能发生的债务。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行清算注销公司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一般只对注销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在实践中,一些股东利用自我清算来注销公司,避免注销后可能发生的债务。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置,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也不统一。笔者试图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范意图出发,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清算义务人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债权人和处理公司未了业务的义务,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新产生的债务应当分情形进行处理 1.清算义务人有义务清理公司清算注销后未了结的事务。公司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理论上也称为“暂记债务”和“或有债务”,主要是指公司清算时尚未成为现实的债务。是否有效,金额不确定。 国外对或有债务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将或有债务排除在清偿债务之外,要求当事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向分享公司剩余资产的股东提出解决方案。美国采用这种处置方式,公司解散后理论上会继续存在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公众可以就解散前留下的责任起诉公司。 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78条规定:“公司按照限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以其他方式解散的,在届满或者解散后三年内,或者在法院决定的更长期限内,公司可以为下列目的继续作为法人存在:在公司提起或者针对公司提起的任何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进行起诉和辩护;逐步办理并结束公司业务;处理和转让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二是将未到期债务作为清偿债务,或者清偿,或者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清偿。日本和德国采用这种模式 例如,德国《股票法》第272条规定,如果债务无法纠正或目前存在争议,只有在债权人得到担保的情况下,才能分配财产。 《日本商法典》第430条第1款规定,为了加快偿还债务,尚未达到偿还期限的债务也可以偿还 清算人未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财产 第131条规定,在留下清偿争议债务所需的财产后,剩余财产可以分配 上述两种处置方式在程序上存在差异,但公司清算注销后产生并确认的债务均在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限度内清偿,实际效果差异不大 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度对此问题没有规定。考虑到中国公司注销后被终止,采取美国公司因某种原因可以存在,并在解散后成为诉讼主体的形式是不可能解决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考虑股东的清算义务不应随着公司的注销而终止,这不符合公司市场经营行为的客观规律,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因此,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将原公司清算义务人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承担解除公司后续未了结事务的清算义务作为解决公司注销后债务的处置路径是可行的 二、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注销后发生的债务的责任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关于虚假清算的规定开始。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注销后发生的债务承担的责任应分为两类: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后,在公司注销后产生债务;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是因清算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造成的 1.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公司后产生的债务的处理 在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后注销公司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此时的债务应由分享公司剩余财产的股东承担,责任范围以公司剩余财产的数额为限 理由如下:公司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应当以自有财产清偿的债务 假设公司没有被终止,这些财产显然将用于清偿债务,不会在股东之间分配。公司后续债务未确定前终止,意味着股东获得了不应分享的财产,后续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从传统民法来看,此时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股东不再具有继续持有公司剩余财产的法律依据。 由于股东不当收益只是其分配的剩余财产,在已完全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其返还的债务,即代替公司清偿的债务,应以其取得的剩余财产为限 2.公司因未依法清算而注销后新债务的处理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情况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组书面通知的债权人仅限于“已知” 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为了逃避责任,往往故意选择以通知债权人的形式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正式审查的情况下,公司仍有可能成功注销。 至于清算人能否以报纸公告作为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依据,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清算义务人要高度关注注销后容易产生的债务,仅仅在报纸上公告显然是不够的 如何从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发对此进行论证,笔者提出两种解释方式:第一种解释方式:扩大“已知债权人”的解释范围 关于清算人的通知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清算人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从本文的逻辑顺序来看,报纸公告是对“通知债权人”方式的进一步明确拓展。其公告的对象不限于未知债权人,而是所有债权人,包括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 似乎限制债权人范围的是《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即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情况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 这种解释似乎将直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债权人的范围限制在“已知债权人”之内,而似乎排除了可能的债权人 但从该条的规范意图来看,规定清算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非意在限制债权人的范围,而是通过明确书面通知的方式,确保更多的债权人知道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况,比公告通知更直接,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清算组通过解释这一规定的目的,也应当向能够与清算期间尚未产生但可能产生的债务取得联系的有关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 由于公司之前的业务往来,公司往往可以直接联系相关可能的债权人,因此这一要求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不会对清算义务人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说明第二条路径: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 所谓“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主要是指公司清算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的相关合同事项 现实中,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大多在公司清算前已经订立,尚未履行的相关合同是在达到一定履行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时产生的 清算组应对未了结的合同事项逐一处理,法律要求“办案”。因此,清算义务人的义务不仅仅是告知相关合同相对人,而是就未尽事宜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协商。即使在清算过程中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也要安排公司注销后可能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注销后产生的债务无法解决。问题是清算义务人在公司清算时并未结清相关业务,因此公司注销后新确认的债务被纳入“未完成业务”范畴,也可作为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清算过程中,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的债务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况告知可能成为债权人的关联方,并办理和安排未了结的后续业务 清算义务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撤销公司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虚假清算。即使公司注销后产生并确认债务,清算义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喜欢此内容的人也喜欢原标题:“【民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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