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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杆拉线 电线杆拉线致人死亡 谁来担责

导语: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原来在街巷上设置的电线杆都已经取消了拉线,但是在乡镇、农村,特别是在田地里还存在这样的线路设施。农村老汉郑某的耕种土地里就有三根线杆,倒也不影响耕种,但某日郑某去地里干活的时,其驾驶手扶拖拉机不慎撞倒在电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原来在街巷上设置的电线杆都已经取消了拉线,但是在乡镇、农村,特别是在田地里还存在这样的线路设施。农村老汉郑某的耕种土地里就有三根线杆,倒也不影响耕种,但某日郑某去地里干活的时,其驾驶手扶拖拉机不慎撞倒在电线上被勒死,那么最后是如何赔偿的呢?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

被电线杆拉线不幸身亡

一天,郑开着手扶拖拉机在他承包的土地上耕地。晚上,按照以往,郑已经到家了,但在妻子赵等了一个多小时后,郑还没有回家,手机也打不通。赵立即扑到地上找到郑,郑被地上的电杆勒死。赵立即报警并通知了家人。随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调查,医院确认郑已当场死亡。作为家庭的顶梁柱,郑的意外离世无疑给了这个家庭致命的一击。郑的家人痛诉一家架设电线杆的供电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线材已经存在了将近30年

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

那么,致命的电线是从哪里来的?原来,被告架设这条高压线,经过郑的承包地近30年。电线杆和固定电线杆的三根钢丝埋在涉及的承包地内,但线路周围没有警示标志或指定保护区。被告给予赔偿,因为它影响了当年成立后的农作物种植。郑也承包该区域多年,一直从事高压线及其附属设施下的农业耕作,对电线杆、电缆也有约定和了解。事故发生当天,郑某不小心驾驶手扶拖拉机,导致拖拉机车把梁和电线杆的拉线受到挤压,导致受害人郑某在外力作用下窒息死亡。对于郑某的死亡,被告认为其已尽到管理和赡养义务,不存在过错,系郑某自身原因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单位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赔偿3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架设的高压线及附属设施均经过被害人承包地,共同构成被告高压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对人造成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被告作为从事供电的专业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高压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履行高度审慎的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电力设施占用土地的承包人给予必要的警告。受害者郑承包耕种涉案土地多年。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他忽视了安全注意,犯了很大的错误,所以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被害人郑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的责任基础是高度危险作业本身的高风险。即使严格防范这种高风险,也很难绝对避免以一定概率造成损害。因此,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必须承担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损害赔偿分摊到作业成本中,以分散高度危险作业的社会风险。希望从事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好自己的高度管理和维护义务,从源头上避免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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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线杆拉线致人死亡,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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