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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指南 “双十一”来袭 送您一份网购避“坑”指南

导语: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盛宴即将到来!你是不是已经按照“购物攻略”把购物车装得满满的,等着11号零点的到来?网络购物的便捷,成为当下消费者最青睐的购物方式之一。但由于是网上交易,背后隐藏着很多隐患,比如遇到“店家不靠谱”、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盛宴即将到来!你是不是已经按照“购物攻略”把购物车装得满满的,等着11号零点的到来?

网络购物的便捷,成为当下消费者最青睐的购物方式之一。

但由于是网上交易,背后隐藏着很多隐患,比如遇到“店家不靠谱”、“货不对板”等。

消费者维权的事由包括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网络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问题等等。

本期,天平君化身为“托尼老师”,带着大家一个个走向我的。

小伙伴们在理性“种草”的同时记得擦亮双眼警惕网购那些“坑”~

网上购物文章:

网购进口红茶

卖家却说自己只是个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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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先生在一家网店下单购买了“新加坡特产现货罐装礼盒红茶”,3天后,元先生打开快递,却觉得有点不对劲,自己买的是从新加坡进口的食品,网店上也写的是国内现货,包装上却没有中文标签。

于是袁先生要求店主王女士提供进口食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王女士说,红茶是按照王先生的要求购买的,没有袁先生要求的证明。

双方反复多次交涉无果,元先生以王女士销售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口普通食品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其所付红茶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王女士认为是袁先生委托她以自己的名义代袁先生购买红茶,并将购买情况告诉了袁先生。实质上袁先生是在海外买的,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购买的红茶没有中文标签很正常。

元先生则认为,自己购买的红茶3天就到货,商品的发货地在国内,是国内现货,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红茶无中文标签,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是不合格产品,王女士作为出卖人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袁先生的申请,理由是王女士销售的红茶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王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元先生购买的红茶在王女士店铺展示图片上有“新加坡代购”字样,但图片旁边的品名为“新加坡特产现货罐装红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网店的红茶展示图片上虽有“采购”二字,但图片旁边的名称标注为现货,且在交易过程中,王女士并未明确向袁先生表明其从事采购服务。双方不仅没有约定购买费用,而且王女士也没有将购买人的信息透露给袁先生。因此,无法得出双方就建立购买红茶的委托代理关系达成一致的结论。

其次,虽然王女士向元先生提及红茶是元先生拍了由王女士采购带回,但元先生向王女士购买的红茶实际是从国内发货,与王女士主张的代购明显不符。

综上所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袁先生向王女士购买的红茶为存量,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作为进口食品红茶的销售者,王女士应遵守进口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她应该有中文标签,并通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她应该向袁先生支付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退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故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上购物文章:

在线购物手表

竟然是“水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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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玲想给丈夫买一块名表作为礼物,经过精心比较,选中某知名网上购物平台的一款欧米茄手表,样式合心意,价格也合适,关键是“售后保障”一栏里载明“保证100%正品行货,与商场购买享受相同的质量、服务保障”。

名表的后期保养很重要,所以小玲向网上客服再次确认了手表是否正品行货以及相关售后政策等。客服人员回答:“手表是正品,有牌照,全国保修三年”。这让小玲很放心,于是下单买了这块欧米茄手表,一共花了18523元。

到货后,丈夫试戴了手表,发现表链太长,需要截掉一段。他们便前往欧米茄指定官方售后服务处截取表带。

但售后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小玲夫妇,欧米茄没有授权网购平台销售该品牌手表,因此无法提供售后服务。小玲立即拨打欧米茄官方客服热线进行核实,却得到了同样的回复。

买到“水货”手表的小玲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网上购物平台退还手表购物款,并就其销售过程中的消费欺诈行为增加三倍赔偿金额。

一审法院认定,小玲从某网购平台购买的欧米茄手表并非瑞士钟表国际进口,不能享受品牌保修服务。

一审法院以某网上购物平台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支持了小玲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购物平台不服,认为小玲购买的欧米茄手表取得了生厂商的授权,系合法在境内销售,遂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正品行货系指由生产商授权的一级进口产品代理商或经该代理商授权的相关特约零售商出售的产品。某网上购物平台在其销售网页标明其出售的商品系“正品行货”,并承诺“与商场购买享受相同的质量、服务保障”。而事实上,系争手表并非正规销售代理商处所获得的产品,某网上购物平台亦无法提供合法性来源证据,为此不能享受相应质保服务。

某网购平台未如实告知小玲手表进口的详细情况,误导小玲作出错误提示,构成消费欺诈。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上购物文章:

网购阶梯

让他折了7根肋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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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年近60热衷于网购,经常在网络上置办一些生活用品。这天,他在网上购买了一部家用多功能伸缩折叠梯。看网页的产品介绍,这部梯子既可以作为人字梯使用,也可以合拢变成直梯使用,非常方便。

货到后的第三天,何先生想把房子漏水的地方修好,就把梯子拿出来装上了。

为了方便梯子挪移,何先生按照说明书在梯子的一边梯脚处安装了两个滑轮。安装好后,他将梯子两边合拢变成直梯,移至需要修补的地方靠墙摆放好。

没想到,刚爬了几步,人和梯子就滑到了地上。何先生的妻子拨打120急救,送他去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何先生被诊断为双手尺桡骨及左五掌粉碎性骨折,下颌支及体部粉碎性骨折脱位,胸部7根肋骨部分脱位。经司法鉴定,何先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何先生认为,他从高空坠落摔伤,完全是因为梯子底脚处装有轮子却无任何限制或锁定梯子滑倒的措施,而且产品说明书也无任何危险警示。他认为,梯子的卖家暨生厂商芬哈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芬哈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芬哈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此款梯子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且该缺陷导致的使用危险是何先生滑倒的主要因素,故认定芬哈公司应对何先生损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何先生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芬哈公司赔偿何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芬哈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芬哈公司认为其梯子没有问题,何先生的受伤是使用不当造成的,相应的后果应由他承担。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何先生提交了梯子的购买记录、地板划痕照片、120急救记录、病历记录、网购平台维权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足以认定何先生系因使用芬哈公司生产的梯子而导致受伤。

但是安装在这个梯子上的滑轮没有固定措施,当它作为直梯使用时,由于放置位置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固定效果。芬哈公司没有在促销或说明中做任何特别说明,也没有在梯子上标注警示标志。

一审法院认定存在事实依据,责任比例划分也已经考虑到何先生自身的过错,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关于各项损失的认定及金额的计算,均无不当。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购篇之:

网购扫地机的吸力与宣传不符

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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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双十一”前夕,老林听朋友介绍使用扫地机打扫,人省时省力。老林被说得心动,开始关注,在网上逛了一圈后,被“天猫电器城”某品牌专卖店广告吸引,“大吸力、日本电机、全国联保......”最终打动老林的还是“双十一”诱人的价格。

“双十一”那天,老林以优惠的活动价格开始了扫地机和拖地机的组合。收到货物使用后,可以发现地板上的瓜子和狗毛经常吸不进去,要弯腰捡起来。

老林怀疑吸力不足,便自己买了实验装备,经检测吸力仅500帕,根本没有达到广告宣传的1200帕。

老林立即将自己的实验结果反馈给客服,并拍照给客服看。商家表示可以维修,但多次维修后,扫地机的使用效果仍未能让老林满意,于是老林以吸力不足为由起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老林认为,扫地机产品的吸力值与被告销售时所宣传的不符,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要求扫地机和拖地机一并退货,并以扫地机和拖地机总价的三倍给予赔偿。

被告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已通过国家质量检验。产品向第三方提交的电机质检报告显示,最大吸力值为1320 Pa。原告500帕的实验结果缺乏可信度。原告买了两台机器,一台扫地机和一台拖地机,原告只声称扫地机有问题,但拖地机没有问题。

因此,仅同意退还扫地机价款,不同意三倍赔偿。

问:扫地机吸力达到1200 Pa。谁说了算?

虽然,原告自行测试吸力实验结果不能采信,但吸力大小属于产品性能,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交《规格说明书》等材料记载有“最大静压”一项显示1320帕,但无法确定其记载型号的电机为涉案扫地机所使用,同时亦难以确认所谓“最大静压”与扫地机的吸力值存在对应关系。

因此,仅仅证明涉案扫地机的吸力值达到所述的1200 Pa是不够的。如果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扫地机的吸力达到其所描述的1200 Pa,法院仍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

Q:扫地机吸力大小有误,为何认定欺诈行为?

扫地机的吸力是影响其清扫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的影响。涉案扫地机销售页面明确标注“1200 Pa吸力”,并与“某美系品牌”的“500 Pa吸力”进行对比,证明其商品吸力强,用语清晰明了,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而非主观感受。因此,这种描述不仅仅是术语上的缺陷,而是虚假描述,构成欺诈。

Q:扫地机和拖地机组合销售后能否“同买共退”?

由于扫地机和拖地机捆绑在一起使用,原告要求将两种产品都退回,法院予以支持。

Q:三倍赔偿的基数是以扫地机的价格计算吗?

是的。原告只声称扫地机有问题,拖地机没有问题。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扫地机和拖地机总价的三倍,明显缺乏依据。因涉案扫地机、拖把捆绑价格优惠,扫地机单价2199元,活动价1999元;拖地机单价2399元,活动价2199元,两者合计价2998元,扣除活动券后价2898元。法院酌情认定清扫车以1900元为基础,计算出赔偿金额的三倍。

最终,上海普陀法院判决原告退还扫地机、拖地机价款2898元;被告向原告赔偿5700元;原告向被告退还涉案扫地机、拖地机。

网上购物文章:

我买了钙片,但是是玛卡?

这能“假一赔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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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双十一”,小许在“某保健品专营店”天猫网店购买“钙片5瓶套餐”4套,收货后发现每瓶物品外标签均已被人为撕毁,并手写“非卖品”,瓶身并无其他任何说明。

小许随手打开一个瓶子,发现是粉末,而且还有腥味。“是饲料吗?”小许不禁疑惑,并立即联系了客服。经过仔细核实,原来是商家发错货了。

为表歉意,商家让小许选择换货或退款退货,但均遭拒绝。让商家意外的是,小许以商家出售“三无产品”为由诉至上海普陀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据小许称,收到的货物只是瓶子上手写的“非卖品”,没有任何其他解释,因此不可能知道货物的相关信息。该商品属于“三无产品”,被告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等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认为,事发后,被告已积极向原告说明原因,涉案物品系因“双十一”期间订单量激增,导致发货员工作失误,误将玛卡非卖品样品发送给原告。

原告收到的货物注明“非卖品”,证明其不是用于销售和流通的商品,被告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同意退货,自愿赔偿原告500元。但不同意原告“一赔十”的申请。

Q:究竟是发错货还是发假货?

根据涉案货物的外观、网上购物交易以及原、被告双方的沟通记录,被告出现发货错误是常识,被告同意退还相关款项,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520元的主张。

Q:原告为何不能获得十倍赔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无法证实被告销售的货物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实,故不支持原告十倍于被告的赔偿请求。现被告自愿赔偿原告500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上海普陀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520元;被告支付原告500元。

纺织品

来袭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成因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足不出户,动动鼠标就买遍全球,随之而来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也明显增多。经分析发现,以下三方面原因易引发此类纠纷:

首先是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网购实践中,买家较多依据网页上的广告宣传了解产品性能,一些卖家在利益驱动下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欺诈买家购买后,引发争议。《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卖家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是违反安全标准和规定

如一些网购平台卖家缺乏食品安全意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而网购平台因对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了解不够,对卖家行为缺乏必要监管,导致部分消费者提出十倍赔偿责任诉讼。

2019年12月1日,我国将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新的强制规定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论是厂家还是网上卖家,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三是售后服务不到位

网上卖家在销售时往往会承诺维修等售后服务。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卖家往往对售后服务持否定态度,而买家则因卖家拒绝提供有效退换地址,承担三包责任而卷入诉讼。虚拟网络空不非法。无论是在实体店还是线上平台销售产品,卖家都要诚实守信,履行售后服务的相关职责。

干货

收入

名词科普

商品1

xxxx

价格:

七天无理由退货

商品2

xxx

价格:

假一赔三

2017年,《网上购买无理由退货七日暂行办法》颁布,“无理由退货七日”成为互联网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消费者订购的产品、生鲜易腐产品、网上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等数码产品、已送达的报刊均不能退货。

但如果你发现买到的是掺假品、处理品或者残次品,包括该案中原告遇到的货不对板情况,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都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商品3

xxxx

价格:

假一赔十

“假一赔十”源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其适用前提是买受人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但本案情形明显不符。

设立“十倍价款赔偿”制度的初衷一方面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的就是通过加大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惩罚力度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是避免某些人利用该法律条款获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进而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积极性。

在此,我们呼吁商家协商解决网购产品中遇到的问题,理性维权。

来源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丹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何天木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双十一”来袭送你一本避免网购“坑”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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