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朝夕新闻网 > 娱乐 > 正文

流动餐车 上海发布《流动餐车管理办法》 8月1日起施行

导语: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流动餐车运营行为,促进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现将《上海市流动餐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流动餐车运营行为,促进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现将《上海市流动餐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上海市行政执法局2020年7月22日第一条宗旨依据为推动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规范本市流动餐车运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方便、丰富、健康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早餐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餐车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流动餐车是指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按照机动车为载体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设置和管理原则本市流动餐车的设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扶持政策鼓励发挥市本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流动餐车建设,优先支持早餐网点薄弱地区设立流动餐车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流动餐车工作的领导,制定流动餐车布局规划,建立由区商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流动餐车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辖区内流动餐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流动餐车的经营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流动餐车推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动餐车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生活垃圾、餐厨废油、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户外广告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移动餐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餐车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执法监督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餐车的环境保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餐车的定额属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餐车的登记;指导、监督和管理流动餐车和配送补货车的停放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餐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流动餐车的分布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不扰民、不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环境”的要求,主要分布在商业建筑、工业园区、交通枢纽、大型居住社区等周边。和早餐店的薄弱区域。 如遇节日、展览、活动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流动餐车临时提供餐饮服务 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辖区内流动餐车运营点,设立流动餐车点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为流动餐车运营点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 因市政建设、场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适宜作为流动餐车点,区商务主管部门可牵头另设流动餐车点 第九条经营单位要求从事流动餐车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移动餐车;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餐车停放清洗等管理制度 它能提供各种营养健康的食物 第十条鼓励品牌经营本市鼓励流动餐车经营者开展品牌经营,支持在生产加工、冷链配送、连锁经营、信息管理、食品安全追溯、餐饮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经验,具有良好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从事流动餐车经营。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引导和服务功能,在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并公布流动餐车企业推荐名单,并根据监管情况和信用状况动态调整名单。 第十二条餐车要求流动餐车具备以下条件: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本市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驾驶区与加工销售区隔离;有独立的纯净水和污水储存和排放系统;设有垃圾分类存放区;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储存、清洗、消毒、加热、制冷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市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对流动餐车的使用提出意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交通委规定的通知》确认流动餐车的定额属性,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登记流程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流动餐车经营信息登记表;餐车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流动餐车登记证、驾驶员身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开展注册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流动餐车运营公卡》,并将登记信息通知所在地区商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流动餐车经营主体不再申领《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十五条经营管理要求流动餐车主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和市容整洁,并符合以下经营要求:“四定四统一”。要求主体:移动餐车业务的主体应为《移动餐车业务公示卡》载明的业务主体;固定地点:流动餐车应在指定营业点从事经营活动;固定时间:流动餐车应在早、中、晚指定时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固定经营范围:流动餐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食品经营;统一配送:移动餐车实行食材等统一配送,使食品、原料可追溯;统一形象:移动餐车统一设计,工作人员统一穿工作服;统一管理:统一管理流动餐车的经营品种、车辆停放、餐厨垃圾处理、人员培训;统一标识:移动餐车可通过喷涂、粘贴等方式在车身表面设置统一的上海早餐标识和自有名称、标识、产品宣传等信息的户外广告,但不得设置非营业性户外广告;悬挂“流动餐车管理公示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油烟应当采取净化措施;确保流动餐车专用,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流动餐车、配送补货车等驾驶员内部管理,确保车辆规范、文明、停放,防范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配送补货车辆的停放管理对于流动餐车的补货配送车辆,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同意,并制定“1.1方案”确保不影响交通后,允许固定车辆短时间停放、卸货。 第十七条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因自身原因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点位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正式退出经营时将《流动餐车经营公示卡》对应点位交回点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区商务部门通报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收回《流动餐车经营公示牌》并通知区商务部门:流动餐车经营主体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流动餐车经营公示牌》;转让、涂改、出借、出租《流动餐车经营公示牌》;3个月内因食品经营活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并被查处的 第十八条禁止规定流动餐车主体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以及市政府关于禁止在本市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知中规定的食品 移动餐车经营主体不得转让、转租或者出借移动餐车和移动餐车经营公示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的通知”)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朝夕新闻网立场!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或内容不符,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合作!
当前文章地址:https://www.zhaoxingangjiegou.com/yule/180533.html 感谢你把文章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
上一篇:澳大利亚的国旗图片 这才是中国青年!澳大利亚中国留学生声援祖国现场图曝光太燃了! 下一篇: 南昌二中 南昌新增两所学校:南昌二中经开校区、赣江新区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