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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 彭州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实现阶段性“案件清结”

导语: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江某某等3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二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万元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江某某等3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二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万元、四万元,3名被告人皆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尤某某经人介绍,带领被告人何某、蒋某某自愿加入张某犯罪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6月,张某多次以暴力手段安排尤某某、何某某、姜某某等数十名被告人停止某砂场正常生产。在被当地派出所和民兵处置后,他们离开了一小段时间,然后再次犯下寻衅滋事罪。2015年10月左右,尤某某、何某某、蒋某某等5名被告人对赌客实施非法拘禁欠债,强迫赌客偿还高额赌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江某某明知张某等人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目的的犯罪组织仍自愿加入,并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其他参加者。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江某某服从组织安排,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参与非法拘禁他人,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尤某某、何某某、蒋某某服从组织安排,与组织其他成员一起威胁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基于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期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提押被告人到庭参加庭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清结”新任务面临巨大挑战。彭州法院通过协调集中关押、法警入所、远程视频“云开庭”等举措,于7月31日顺利开庭审结疫情期间成都基层法院首例多人涉黑案。至此,彭州法院受理的涉16名被告人两起涉黑案件均顺利审结,取得了扫黑除恶“案件清结”工作阶段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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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扫黑除恶】彭州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实现阶段性“案件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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