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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梁八柱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四梁八柱”

导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制度设计。此次全面系统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恰逢其时,与大势所趋不谋而合,为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树立了“四梁八柱”。所谓“四梁”,就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顶层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制度设计。此次全面系统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恰逢其时,与大势所趋不谋而合,为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树立了“四梁八柱”。

所谓“四梁”,就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明确了谁负责,如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而言,统分结合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根本法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遵循,统计调查分析实际情况、加强研究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依据。

“四梁”之一是如何加强统筹,即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之前,我国行政机构中没有日常主责未成年人工作的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统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核心职责是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涉及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协调机制往往无法及时作出部署和安排,这就需要有一个具体的部门来承担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四梁”的第二部分是责任如何划分,即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共同责任和各方参与。所谓共同责任,是指各方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未成年人成长规律一方面要求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这离不开教育、医疗、就业的长期保障。另一方面,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划分,没有区别。共同责任是指各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这意味着各方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

“四梁”之三是坚持怎样的理念,即细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实际上是要求各方应当采取最有利于促进和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措施。本法作为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国内法,一方面最大程度地精准符合公约的精神,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法律文本的严谨性和法律用语习惯,将公约中“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转换为国内法时,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表述。同时,为了保障这一原则得以精准适用,本条对该原则以具体要求的方式进行了具体化,提出六项要求。

“四梁”如何推进未成年人科学保护,即建立未成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分析体系,加强相关研究?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未成年人保护及其面临的问题虽然有共性,但也有很多特殊性。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也有所不同。无论是制定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构建制度,要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都必须对未成年人的状况建立清晰的认识并进行深入研究。为此,一方面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对未成年人健康教育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摸清实际,找出实际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所谓“八柱”,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总体上全面勾勒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框架,也是未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键和重点。

八大支柱之一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家庭是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最有利的环境。国家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促进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生活,必要时由国家负责监护。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循这一逻辑,构建了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一是巩固家庭监护,列举监护应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建立委托照顾制度。其次,要明确国家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和支持义务,采取措施对家庭监护情况进行监督,对能力不足、意识淡薄、方法不当的家庭监护给予支持和帮助,最大限度地修复家庭监护。三是明确国家代替家庭监护的情形,即出现法定情形时,由政府代表国家负责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

“八柱”之二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人身安全直接关系着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为了最大程度防御造成人身伤害的风险,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不同章目中都在强化相关保障措施。在家庭保护中,监护人应当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在学校保护中,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在社会保护中,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大型的商场、超市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在政府保护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

“八大支柱”之三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体系。受教育权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权利。结合近年来受教育权保护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控辍保学、登记劝退复学等制度;二是重点学生关爱帮扶制度,要对家庭困难、身心残疾的学生提供关爱,耐心帮助行为异常、学习困难的学生,不能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原因歧视学生;第三,不允许增加学习负担。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为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组织集体辅导班。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小学教育学龄前未成年人;四是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五是保障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八柱”之四是未成年人友好型社会环境促进制度。一方面,增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因素。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定的公共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交通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鼓励大型公共场所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视信息。另一方面,最大程度消除或避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风险因素。比如,禁止淫秽、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影视信息,设立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提示制度,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禁止招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八大支柱”之五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制度。互联网已经成为成年人成长中必不可少的元素。为此,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从保障未成年人发展权的角度明确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互联网的权益,明确国家机关、学校、家庭、网络服务平台、企业的责任。同时,全面规范了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成瘾预防与应对、网络欺凌与侵权预防与应对,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八柱”之六是未成年人福利制度。促进未成年人福利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促进家庭教育、保障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卫生保健、搭建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制度、政府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培育引导规范有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八大支柱之七是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制度。司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底线保护措施。根据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趋势,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司法活动中未成年人保护、具体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未成年犯保护的共同要求,实现了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领域、全覆盖、全阶段。

“八柱”之八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报告制度。如何及时有效发现不利于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线索,一直是实践中困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全覆盖式的报告制度,一分为二。其一是自愿报告制度,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这是法律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一项权利,旨在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二是强制报告制度,即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报告。

结束

资料来源: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

制作: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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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法解读】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四梁八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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